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铜陵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坚持党对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 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区)政协工作的具体举措>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量化评价的方式,客观反映委员履职情况,注重评价结果运用,促进委员更加积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增强履职成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度,为本年度县政协全体会议召开之日起至下个年度县政协全体会议召开之日前止。
第四条 本办法评价对象为县政协委员(驻县政协机关的委员履职量化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第五条 委员年度履职评价内容包括基础项目和奖励项目两部分。年度基础项目分为100分,奖励项目分按实际得分计算。
第六条 基础项目及计分标准
(一)参加县政协组织的会议(30分)
1.政协全体会议(全体委员):全程参加全体会议各项议程计30分。因故不能出席,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批准的不扣分;请假未批准或无故缺席会议议程的每次扣6分。(扣分最多不超过30分)
2.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常务委员参加年度全部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不扣分。因故不能出席,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批准的,不扣分;无故缺席会议的每次扣10分。(前两项累计扣分不超过30分)
(二)参加县政协组织的履职活动(20分)
参加县政协及县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界别组织的会议、培训、调研、视察、考察、协商议事、民主监督、座谈、谈心谈话、集体学习会等履职活动,每次计10分。(此项分值累计不超过20分)
(三)提交提案(30分)
提交1件提案计20分,提案被立案的加10分。联名提案被立案的,第一提案人计20分,其他联名提案人各计5分。(此项分值累计不超过30分)
(四)反映社情民意信息(20分)
反映一条社情民意信息的计10分,被县政协采用的加10分。(此项分值累计不超过20分)
第七条 奖励项目及计分标准
(一)大会发言。向县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专题协商会议及其他专题协商会议提交一篇发言材料并被采用的计10分,在会议上进行口头发言的加5分,被县领导批示的再加5分。
(二)提交提案。在完成基础项目提案要求的基础上,每多被立案1件计5分,提案被列入县政协重点提案的,每件加5分;集体提案被立案的,执笔人每件计3分,被列入县重点提案的,执笔人再加3分;联名提案被列入县重点提案的,第一提案人计3分。
(三)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在完成基础项目的基础上,社情民意信息被国家、省、市、县采用的,每篇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得到国家、省、市、县领导批示的,每篇分别再加30分、25分、20分、15分。(同一篇信息按最高层次加分)
(四)参加学习培训。参加县政协统一组织的学习培训每次计3分。
(五)参加工作室(政协联络组)活动。参加委员工作室(政协联络组)组织的协商座谈、调研、考察、团结联谊等“同您协商 枞情民意”履职活动每次计2分。
(六)参与民主监督。受县政协委派,担任有关部门特约监督员和行风评议员的,每项计2分。
(七)发表文章。在中央、省、市、县级主要媒体发表有关政协工作文章和政协理论研究论文,每篇分别计20分、10分、5分、3分。
(八)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一条有效招商引资线索计5分,参加一次招商活动计10分,所提供的招商引资线索转化为签约项目的每项加20分。
(九)参与文史工作。撰写文史资料每篇计5分,被采用的每篇加5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评价工作在县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由县政协办公室、调研室、专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委员年度履职情况,由组织活动的县政协相关委、室或乡镇(县经开区)政协工作召集人工作室(政协联络组)负责统计并及时报县政协办公室统一汇总。
第十条 委员个人在中央、省、市、县级主要媒体发表有关政协工作文章和政协理论研究论文情况,由委员本人报送县政协办公室登记。
第十一条 委员可联系县政协办公室查看个人履职情况。如有异议,可提请复核。县政协办公室应及时受理,认真查核,并将结果及时回复委员。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委员履职评价情况每年由县政协办公室汇总整理,形成委员履职评价情况表,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后,分别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向委员所在单位及委员本人反馈,并在适当范围进行通报。常务委员年度履职情况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报。
第十三条 委员年度履职评价结果作为委员奖惩和县政协换届时提名推荐为下一届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一)评选优秀委员。每年在年度履职基础项目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且总得分靠前的委员中评选优秀委员,名额控制在委员总数10%左右,由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表扬。
(二)适时谈话提醒。对年度履职基础项目评价得分低于80分且总得分靠后的委员,由所联系的县政协领导适时进行谈话提醒。
(三)辞去委员职务。对连续两年履职基础项目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且总得分靠后的委员,商请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视情况劝其辞去委员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县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县政协调研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