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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枞阳县政协党组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3-04-18 信息来源:枞阳县政协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枞阳县政协党组工作,切实加强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县政协党组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共枞阳县委工作部署在县政协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和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枞阳县政协党组是中共枞阳县委在枞阳县政协设立的领导机构,在中共枞阳县委领导下,发挥在县政协组织中的领导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条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党的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推动县政协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贯穿履职工作之中。坚持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协调政协内部各方面的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的重要事项,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县委重要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共枞阳县委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贯彻到县政协的实际工作中去。

第七条  引导和推动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以及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据中共枞阳县委的要求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受县委委托召开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座谈会,通报重要情况,传达重要文件,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探索团结民主和履行职能的方式方法,将人民政协建设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提高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水平。

第九条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县政协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教育引导机关党员干部职工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涉及县政协全局性工作的方针、原则,向中共枞阳县委请示报告。

第十二条  受中共枞阳县委委托,组织政协参加单位就县委提议的事项进行协商和征求意见,并及时将协商情况向县委报告。

第十三条  讨论决定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其它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基本任务;审议提交主席会议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换届会议前,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研究县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委员和常务委员人选;向中共枞阳县委推荐县政协秘书长和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届中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向中共枞阳县委提出增补委员、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提出调整县政协机构设置和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  推动县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政协章程、中共枞阳县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出县政协重要规章制度修改和制定的建议。

第十六条  维护政协委员的合法权利。对违纪违法或严重违反政协章程规定的委员、常务委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出给予处分或撤销委员、常务委员资格的建议。

第十七条  讨论党组认为需要讨论的问题,完成中共枞阳县委交给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党组成员组成。根据实际需要,可由党组书记确定县政协党外副主席和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集。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其他党组成员可提出会议议题的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每次党组会议的日期和议题,应提前通知党组成员。主席会议或办事机构应认真研究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具体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送党组书记决定。对重大议题应提前征求有关党组成员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集思广益,集中正确意见,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党组会议须有党组成员半数以上出席才能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前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三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项目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专人做记录,是否印发会议纪要,由书记决定。党组会议的准备和会务工作由秘书长和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党组成员、分管副主席、秘书长督促有关办事机构具体办理和落实。向外报送的会议纪要、建议等有关文件需由秘书长核稿,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六条  对党组会议做出的决定,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严格遵守会议规定,做到保密不泄密。

第四章  学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设学习型党组,丰富学习内容,增强政协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市、县委有关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等。

第二十八条  党组书记对党组的学习负总责,秘书长和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二十九条  严格学习考勤制度。党组成员要自觉按时参加学习,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三十条  建立学习评价机制。党组书记年终对党组成员的学习情况作出评价。

第五章  民主生活会

第三十一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进行,由书记召集并主持。党组成员做到不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者要提前向书记请假。

第三十二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有关重要文件,按照《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要求开好民主生活会,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水平和党性修养,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不断加强党组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要广泛征求意见,党组成员之间要交心谈心,沟通思想,增进团结。

第三十四条  党组成员要根据民主生活会主题,认真撰写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廉洁自律和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剖析思想根源,对党组和个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对党组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须作记录,原始记录存入档案,会议情况专题报告中共枞阳县委。

第六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认真学习党的廉政建设有关文件、规定和指示精神,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高度重视和努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组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三十七条  党组成员应严格遵守《党章》和各项廉洁从政的规定,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县贯彻意见,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学习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八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组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党组书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成员按分工落实好“一岗双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党的干部路线和组织程序选拔任用干部,让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脱颖而出。

第四十条  党组成员要自觉参加党支部生活会,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经中共枞阳县政协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