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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枞阳县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
发布时间:2022-05-30 信息来源:枞阳县政协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县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政协枞阳县委员会设置提案、经济、农业和农村、人口资源环境、教科卫体、社会和法制、港澳台侨和民族宗教、文化文史和学习等专门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主要依托,在政协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积极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更好凝聚共识,切实担负起把中央及省市县委决策部署和对人民政协工作的要求落实下去、把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为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枞阳作出贡献。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组织委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等各方面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六条 根据政协枞阳县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组织或协助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第七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等实施情况,中央和省市县委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开展会议协商、专项监督性调研视察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八条 聚焦中共枞阳县委和县政府中心任务,围绕枞阳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中共枞阳县委和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团结、联系、服务参加枞阳县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更好地发挥政协作为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作用。

第十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 组织委员参加读书学习和教育培训活动,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强化委员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使命担当,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突出质量导向,强化履职成果转化运用,提高政协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

 

第三章 组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专门委员会建立功能型支部,功能型党支部在县政协党组领导、机关党组指导下开展工作。支部委员联系党员委员、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提高委员组织化程度,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实现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的全覆盖、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的全覆盖。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体现专门委员会特色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县政协委员原则上全部参加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名。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的任命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由主席会议审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按有关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可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县政协委员参加活动,邀请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有关智库及相关机构开展调研。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县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分管专门委员会工作,并通过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关界别和委员。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对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负责,贯彻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决议决定和部署要求,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和总体工作定期汇报、重要工作专题汇报等制度。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开展思想理论和政策业务学习,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它重要事项,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审议提交本委员会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本委员会协商活动组织、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定本委员会提交的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县政协机关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相关科(室),为专门委员会做好日常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界别委员主体作用。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服务相关界别和委员工作室,主动加强与界别和工作室的联系沟通,按照“专委会+界别”扎实推进“履职选题同向、开展活动合力、服务管理联动”,实现优势互补。定期召开专委会负责人与所联系的界别召集人联席会议,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和谈心谈话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

第二十三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提案、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枞阳县委员会或政协枞阳县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县党政有关部门、县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建立完善沟通联系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省、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沟通与联系,争取指导支持。通过召开会议、共同举办活动等方式,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推动工作。涉及市、县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根据市政协安排,开展联合调研、接受委托调研、专题研讨和联动协商等,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改进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县实施细则,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