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政协常委履职示范表率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铜陵市政协常委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工作办法(试行)》及《政协枞阳县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协常委应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和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的要求,努力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权利,带动全体委员更好履行职责。
第三条 县政协常委每年向县政协提交一次书面履职报告。履职报告应真实反映县政协常委本人年度内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
1.出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情况;
2.参加协商会、座谈会、通报会等会议情况;
3.提交提案,提交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协商会议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情况;
4.参加视察、考察、调研等活动情况;
5.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活动情况;
6.参加政协理论研究、学习培训、对外交往、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团结联谊活动等情况;
7.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协商、民主评议、执法检查、征求意见及有关情况通报会等民主监督活动情况。
(二)遵守纪律和作风建设情况。
(三)对做好县政协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履职报告内容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报告提交时间为当年12月底前。
第五条 政协枞阳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履职报告的核阅汇总等工作,向政协枞阳县委员会主席会议汇报,根据主席会议的意见通报有关方面和确定其他用途。履职报告归入履职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政协枞阳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政协枞阳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