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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4-06-18 信息来源:枞阳县政协 浏览次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枞阳县第十四届委员会

次会议提案第 75 

城建环资)

 

 由: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提案人 陈相军 界别医药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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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迅地址枞阳县红十字会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普及,新能源车辆因其使用成本低、环保节能,受到群众欢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其充电设施应加快建设、规范管理。截至2023年9月底,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821万辆,新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519.8万辆,同比增长40%,呈高速递增,随着新能源车辆的普及,群众对公共充电桩需求日益增加,车多桩少、无序充电成为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调查过程中发现我县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一、充电设施覆盖面不足。据不完全统计,2021年我县汽车入户上牌4806辆,其中新能源汽车243辆,占比5%;2023年汽车入户上牌3530辆,其中新能源汽车766辆,占比21.7%,且递增趋势明显。我县城区现有公用停车场29个,1261个泊位,在高德地图上能搜索到的营业性充电点仅有12个,慢充桩45个,快充桩47个,部分充电桩较多的充电点位置相对偏僻,人员密集区域和小区充电桩相对较少,公共停车场(含新建)只有少数建设了充电设施车位,特别是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医院等使用频率高的场所仍未配备公共充电桩。按照安徽省发改委、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城市建成区新建住宅停车位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0%,公共停车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35%,我县充电设施覆盖面明显不足。

二、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布局不合理。现有小区因电力承载、投资成本高、运营维护等因素公共充电桩普及率不高,并且数量少,据不完全统计,全县城区51个小区仅有18个小区建设有充电桩,不能满足居民实际需求,社区充电桩数量与新能源汽车增长数量不成正比。调查中发现,私人安装充电桩程序复杂甚至引发物业纠纷,因充电桩不足,而导致新能源车主占用非机动车区域充电桩违规充电,部分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存在私拉电线充电情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三、充电设施建设管理方面存在多龙治水现象。现有充电桩管理现状存在谁建设、谁管理、谁维护的情况,有国家电网建设运营的,有社会企业投资运行的,有企事业单位配置的,管理上各自为政。充电桩充电使用情况差强人意,充电车位被燃油车占用、充电费用贵(每度电收费在1.6元左右)、维护不及时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充电设施统一监管存在短板。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优化充电设施配备。应参照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综合〔2023〕545号),出台我县关于电动汽车基础设施规划相关文件,按照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要求启动我县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对新建停车场备案审批,严格落实不低于35%新能源汽车充电桩配比;对现有停车场因地制宜进行改造,适当增加公共充电桩配比;在行政服务中心、医院、体育场、大型商超、旅游景点等车辆集中区域增加充电设施车位;引入社会企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和运营;参考省市公共冲电桩推广奖补政策,优化我县奖励补助方案,逐步推进公共服务区域充电设施合理布局。

二、逐步完善社区充电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停车场车位应100%预留安装条件(含电力负荷及管线预埋至车位)。对住宅小区内拥有产权车位或长租车位的新能源汽车用户,物业服务公司要配合其安装充电设施。老旧社区改造方面,加快老旧社区功能型改造,电力部门应积极推进电力设施报装、道路管线改造,为增加社区公共充电桩减少电力供应障碍,缓解群众充电难的压力。引导、鼓励充电运营企业对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车位“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等有偿服务。引导社区提供“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新模式。

三、推动乡镇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集市、卫生院、村委会(党群服务中心)等公共区域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国道、省道等公路沿线、乡村旅游重点村和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

四、完善充电设施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安徽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的要求,明确监督管理牵头部门,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避免出现多龙治水现象。进一步优化建设审批、审批管理等手续,加大用电、用地保障力度,支持充电建设设施建设运营。同时要加强对建设运营主体、建设要求、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管理要求、运营要求的监管,对于资质不全、存在安全隐患的充电桩限期整改,排除安全隐患;参照省市定价标准,供电部门指导供电价格,监督充电桩保持合理定价;推进县域内现有和拟建运营的充电桩全部接入省级监管服务平台,推动充电运营企业与省级监管服务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常态化开展公共充电桩监督管理,确保充电基础设施“有人建、有人管、能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