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春生委员的发言
——关于盘活利用闲置低效用地的建议
随着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加大,新项目、大项目的落户,闲置、低效用地与项目“落地难”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盘活利用闲置低效用地,提出以下意见,供决策参考。
一、闲置土地、低效用地概况
根据2023年的数据,全县闲置土地共计**宗,面积***亩,低效用地共计**宗,面积***亩。低效用地主要分布在新楼园、横埠园。闲置土地约定(变更)动工时间在2014-2021年间,但有的未开工、有的未建成,有的处于司法处置期间。
二、闲置、低效用地处置过程中存在主要的问题和困难。
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不可避免地出现部分建设用地尤其是部分工业用地低效的伴生问题。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就提出了建设用地“盘活”和“减量化”的目标,我省也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闲置低效用地处置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1、闲置低效用地认定难。尽管原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对闲置土地、城镇低效用地都有明确的定义,但实践中仍然存在认定难的主要原因,一是有关单位、乡镇人员认识不到位,未能充分认识到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工作的必要性,早在2021年10月25日,县政府办公室就发布了《关于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闲置和低效用地处置工作是为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盘活闲置和低效存量用地,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二是落实不到位,《实施意见》也明确了认定标准和责任分工,但作为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工作的相关责任主体,对闲置、低效用地的认定过程中的力度还不够,未能达到预期目的和预期效果。三是闲置、低效用地的合同主体不予配合,以致相关责任主体无从开展工作或者无法查清具体事实情况,不同程度的影响了闲置低效用地的清理处置工作。
2.闲置低效用地处置难。一是对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力度还不够,一些责任主体基于任务的压力,前期虽然开展了一些闲置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但随着工作进一步深入,涉及的法律问题、合同问题以及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在闲置低效用地的合同主体进行所谓的“整改”后,也就不了了之,实际上有些用地主体虽然经过整改,但仍然处于闲置低效的状态。二是闲置土地和利用率不高的土地大部分为银行抵押或是层层转让,“身份不清”、利益关系复杂,受多种因素影响,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土地用途或改变经营结构。三是闲置低效用地的主体进入破产、司法拍卖等程序,有的虽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但其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的边缘,或已符合破产的条件,但尚未进入司法程序,这些给处置工作带来不确定因素,阻碍了闲置低效用地的清理处置进度。
三、盘活利用闲置低效用地的建议。
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仍然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城镇化面临的主要矛盾,在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过程中,一定要提高有关人员的认识、尽责履职、积极作为,与闲置低效用地主体及其债权人(银行等)、司法机关和相关主体及时沟通,了解各方面的诉求,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前提下,在低效工业用地的认定和再开发的目标任务等方面,宜采取“一地一策”,因地制宜、因企施策。
1、通过协商方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土地置换、回购低效产业用地,统租统管等。每块闲置低效工业用地的形成原因和背景都各不相同,在制定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处置方案时应当准确分析,逐项研判,度身量造政府与土地权利人“双赢”的“一地一策”处置方案,对协商过程中企业漫天要价的,坚决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2、通过契约方式:要对闲置低效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出入合同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和研究,进行实地调研,通过专家论证,基于受让人闲置、低效用地的事实,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出让人单方面解除出让合同、依合同约定强制收回土地等追究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3、通过法律手段:收回闲置土地、因公共利益收回土地、征收房屋的同时一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受让人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逾期不开发或长期闲置的土地,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结合枞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依照法定程序、对照法定条件,由法定的处置主体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或依法收回重新处置。
未来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处置难度不断加大是必然趋势,历经十年的建设用地“减量化”后,剩下的闲置低效工业用地无疑都是难啃的“硬骨头”,相信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运用法治思维、通过法治方式,盘活利用闲置低效用地一定会有新的提升。